在各大运输委员会的协助下,国会终于1978年通过了《航空业解除管制法案》(Airline Deregulation Act of 1978),随后又于1980年通过了《机动车监管改革与现代化法案》(The Motor Carrier Regulatory Reform and Modernization Act),该法案也就是为人所熟知的《1980年机动车法案》(the Motor Carrier Act of 1980,简称MCA)。两项法案的确立标志着美国迎来了运输管制大解禁的时代。
美国第一部处理海运业方面问题的法律当属“关于船舶登记与清算、沿海贸易及其他目的的法案”(An Act for Registering and Clearing Vessels, Regulating the Coasting Trade, and for other purposes)。早在1789年9月1日,美国刚建国不久,国会就颁布了这项法律。该法律限制了美国船只的国内贸易,可视作《琼斯法案》的雏形。这项法律同这一时期其他国家的航运法规有不少相似之处。
美国海事委员会于1950年5月24日正式撤销。其职能分别由美国联邦海事局(US Federal Maritime Board)和美国航运管理局(United States Maritime Administration,简称MARAD)进行继承,其中美国联邦海事局主要负责管理船舶航运、授予商船建造以及运营部分的津贴,而美国航运管理局则负责管理津贴项目、对用于美国国防所需的船只进行维护以及运营美国商船学院。